2月28日上午,自治區工商局公佈了2013年度全疆結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天山網訊(記者金浩攝影報道)2月28日上午,自治區工商局公佈了2013年度全疆侵害消關鍵字費者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1、烏魯木齊某醫院違燒烤規收費案
  2012年9月3日至7日,自治區發改委對烏魯木齊某醫院2010年、2011年的醫葯衛生服務價格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票貼該醫院存在重覆收費、擴大範圍收費、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自立項目、自定標準收費、超過規定的加價率銷售藥品、超過規定的臨時最高零售價格銷售人血白蛋白註射劑等問題。經查,該醫院共違規多收16萬餘元。
  該醫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涉嫌價格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2013年4月23日,自治區發抗癌食物有哪些改委責令該院將多收價款退還繳費人,但其未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退還。自治區發改委再次責令該醫院改正價格違法行為,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2、某品牌越野車安全氣囊未撞突爆案
  2013年7月22日,哈密市消協接到消費者李先生的投訴,稱其7月1日中午2點在嘉禾居賓館前,駕駛某品牌越野車倒車時,汽車未受到任何撞擊安全氣囊卻突然彈爆,車內被煙霧和白色粉塵淹沒,面部左側也被彈出的氣囊擊傷。當時,停車場的保安目睹了事故經過,該品牌汽車售後維修店也來人查看了現場,但事情卻始終未能解決。
  哈密市消協工作人員經調查瞭解,該車是李先生於2011年10月在烏魯木齊購買的,其後一直在該車哈密售後服務店維修保養。發生安全氣囊突爆事故後,該維修店認為,汽車安全氣囊只有正面碰撞或接近正面碰撞時爆出,車輛未受任何撞擊安全氣囊突爆,屬意外事故,應找保險公司理賠。而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交強險是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此事故為機動車質量問題,應由廠家負責。
  據此,消協工作人員直接和廠家取得聯繫,電話溝通瞭解情況,並把售後服務店的現場勘查記錄及車輛事故照片資料傳給對方,汽車廠家及時予以回覆,同意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安全氣囊,並賠償500元。同時,廠家表示,當日下午就辦理空運,儘快將安全氣囊運到,要求哈密售後服務店儘快為消費者安裝。
  3、烏魯木齊某旅行社旅游購物消費糾紛案
  2013年1月24日,烏魯木齊某重點學校組成15名優秀教師參加烏魯木齊某旅行社組織的港澳、珠海等地14日游,每人交納旅游費用6100元,並簽訂了出境旅游合同。出發前,旅行社強調了註意事項,並特別提示,如果地接導游帶領團隊進購物商店時,儘量不買貴重物品等。游覽期間,在地接導游的變相脅迫、欺騙和旅游購物商店里工作人員的誘導之下,大家在珠海、香港等地無奈的購買了攝像機、數碼相機、項鏈等商品。回家後使用不久,這些高檔商品都不同程度的出現了質量問題,經技術監督部門鑒定,這些商品為假冒偽劣或質次價高。大家投訴至自治區旅游局,要求退貨,賠償精神損失費。
  旅游執法總隊經調查認定,游客提供的組團合同、發票、商店購物收據以及鑒定書等證據材料有效,投訴情況屬實。旅游合同中沒有明確列明進哪家商店購物,地接旅行社和導游擅自增加購物商店,依照國家旅游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第八條之規定,組團旅行社要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該旅行社要先行賠償游客全部損失,再與地接旅行社進行交涉追償損失。
  4、某通訊企業濫發手機短信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
  2013年4月27日,烏魯木齊高新區工商分局執法人員進行市場檢查時發現,轄區一家公司委托某通訊企業烏魯木齊分公司發佈大量的短信廣告。經調查瞭解,該公司的手機用戶經常收到大量濫發的廣告短信,侵擾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該分公司2011、2012年從事廣告短信業務,與多家公司簽訂“廣告發佈合同”,向手機用戶發送廣告短信6000萬條,收取廣告發佈費共230餘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但其2013年主動停止短信廣告業務,並積極配合調查,烏魯木齊高新區工商分局對該分公司奉10萬元。
  5、烏魯木齊某商務賓館套裝消毒餐具強制消費案
  2013年4月23日,自治區工商局12315接到舉報,稱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某商務賓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時,只提供套裝消毒餐具,每套收費1元。2013年4月26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工商局執法人員對舉報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該賓館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時,只提供收費套裝消毒餐具,不提供免費餐具,消費者無選擇權。其套裝消毒餐具購進價0.8元/套,消費者使用1元/套,共購進5萬套,已用4.9萬套,獲利9800元。
  賓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涉嫌強制消費。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工商局對該商務賓館作出行政處泛沒收違法所得9800元,並處違法所得1倍奉9800元。
  6、奇台縣某農資經銷部經營假冒劣質農藥案
  2013年6月14日,奇台縣農業局接到群眾投訴,稱本縣某農資經銷部銷售的農藥“精喹禾靈”(油葵除草劑)有問題,使用後連草帶苗都殺,油葵受害。執法人員現場調查取樣,並通過《中國農藥信息網》查證核實,該農藥“精喹禾靈”標簽標註的內容與登記核准的內容不相符。擅自修改標簽內容屬違法,遂立案調查。
  經自治區農林司法鑒定所鑒定核實,有59戶農民使用該農藥,受害面積達1682.6畝,遭受損失200多萬元。縣農業局經查,此批除草劑是河南省某化工企業冒用江蘇省常州市某農藥公司的農藥登記證號生產的,屬假冒劣質農藥。
  奇台縣農業局將此案移送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縣公安局赴河南調查發現,此批除草劑是河南的張某某自行配製銷售的。目前,受損農戶先期得到50%的賠償,張某某被追究刑事責任,此案正在審理中。
  7、烏魯木齊某醫院配製、使用假藥案
  2013年3月22日,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烏魯木齊某醫院進行了監督檢查。經現場檢查,該院將五味中藥飲片粉碎,配製成膠囊,或加水通過藥篩製成水丸向患有“膽囊結石”的患者使用,上述膠囊、水丸無任何標示,並通過媒體發佈廣告促銷。現場查獲該院使用自製水丸的收據及處方各三張,使用自製膠囊的收據及處方各三張,貨值金額3千元。
  經查,醫院未取得《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配製的膠囊、水丸應按假藥論處。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醫院作出行政處泛沒收違法所得3千元,並處假藥貨值金額5倍奉(1.5萬元)。
  8、奎屯某公司銷售不合格農用地膜案
  2013年3月20日,自治區工商局12315接到舉報,稱奎屯某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農用地膜份量不足。2013年3月25日,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局執法人員現場取證,抽取了2050mm聚乙烯農用地面覆蓋薄膜樣品13捲,經銷售人員確認封樣,委托自治區計量測試研究院進行檢驗。2013年4月2日,自治區計量測試研究院出具檢驗報告:“該批次2050mm聚乙烯農用地面覆蓋薄膜,凈含量標註和凈含量均不合格”。
  經查,該公司銷售聚乙烯農用地膜40噸,違法獲利2萬元。該案案值為47.8萬元。公司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奎屯—獨山子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泛沒收違法所得2萬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5倍的奉(3萬元)。
  9、某種業連鎖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12年4月25日,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某種業連鎖有限公司博州分公司在銷售棉花種子時,涉嫌虛假宣傳。
  經調查,分公司銷售的棉花種子為“珍珠棉F1雜交”品種,共有1000公斤,進貨價格40元/公斤,其外包裝袋標註了“中華第一棉”、“珍珠棉、”“引進美國太空雜交棉”內容,但不能提供科學依據和有效證明。
  執法人員認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產品外包裝標註,對產品質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該分公司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奉5萬元。
  10、烏魯木齊某貨運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責任案
  烏魯木齊某貨運有限公司在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中,自擬“合同”條款,以“托運人須知”印製在貨物托運單上。其中有“托運貨物應參加保險,未保險物資發生失落本部按貨物運價10倍計算賠償事後不得爭議”、“一切貨損在總件數3%內屬正常損耗,不負責賠償,玻璃陶瓷製品及其它易破碎物品損壞不賠償”、“本線路屬短途運輸,如收貨人自托運日起二日內未收到貨,必須憑運單到本部辦理查詢手續逾期本部概不受理。本單有效期為七天,代收款有效期30天,過期作廢,貨到免費保管三天,三天后加收保管費,一個月不取,按無主處理”等內容。
  經查,該運輸公司使用有此“托運人須知”的貨運單,在2012年1至3月獲利5800餘元。運輸公司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本辦法,烏魯木齊工商局責令該運輸公司立即改正,取消合同中免除責任的條款,並對其處以行政處罰。  (原標題:新疆通報2013年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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