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重慶3月28日電 (孫懷君)朋友四人喝酒後到江邊游泳,首先下河的蔣某卻意外身亡。於是蔣某的父母遂將同伴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認為,同伴三人因未在蔣某下河之前進行勸阻,有輕微過錯,酌定判決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10%。
  2013年8月,蔣某與同伴三人在一家餐館內吃飯並飲酒。飯後,蔣某提議到江中游泳,大家並未反對,一起乘車到了嘉陵江邊。
  當日21時左右,蔣某等四人來到江邊,蔣某首先下到江中游泳。之後,三同伴卻未看見蔣某蹤影,感覺情況不對,遂報警搜救。
  8月8日,公安機關打撈到一具浮屍,確認死者為蔣某。
  事後,蔣某的父母找到同伴三人,要求賠償。但三人認為,自己並未勸蔣某喝酒,也未邀約蔣某去游泳,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蔣某父母將同伴三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在明知自己飲酒的情況下,仍然到江中游泳,最終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其自身過錯占主要因素。同伴三人雖然在事後進行了一定的救助,但在蔣某下水游泳之前,沒有進行勸阻,有輕微過錯,酌定承擔10%的責任。遂依法判決同伴三人各自賠償蔣某父母2萬餘元,共計6萬餘元。  (原標題:酒後游泳意外身亡 同伴未勸阻賠償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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